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解读】本条是关于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的规定。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对于董事长选出前的第一次董事会会议,习惯上一般由得票数最多的董事召集。

选自: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二节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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