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九十六条

公开募股的股份折合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在其运营过程中,既会有资产,也会有负债,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下面由GsLts.com为您解读公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法条原文

  第九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二、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何折合股份以及如何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规定。

  对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折合为股份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在其运营过程中,既会有资产,也会有负债,而本法规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发起人应当在2年内缴足其所认股款。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在计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时,应当减去其负债的部分,即计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应当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而不是其资产总额,有限责任公司的原股东所持有的出资总额,也就应当是由这些净资产折合而成的股份总额,而不应当是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总额折合而成的股份总额。为此,本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关系到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不得擅自公开发行,而应当依照本法及证券法有关公开发行股份的规定办理。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各项:(1)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2)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发行保荐人;(3)应当制作并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公司章程;(4)应当制作认股书;(5)应当与证券承销机构签订承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6)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等。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向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选自: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一节 设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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