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本条是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最低限额的规定。

新修订的公司法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因和根据在于:

一、原公司法规定的最低资本额标准过高,超越了许多投资者的投资能力,并对其设立公司形成了不必要的障碍。

二、较高的最低资本额对资本需求量不高的公司常会造成资本的闲置和浪费,导致较高的设立成本,制约了资本价值的发挥。

三、过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成为公司设立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诱因。

四、反映实践需求,尊重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情况。

五、正确认识资本信用和资本的作用,以通过多种途径保障债权人利益。

选自: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一节 设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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