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解读】本条是对股东会首次会议的规定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在首次会议中行使的职权包括本条38条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也包括由出资最多的股东通知全体股东参加首次股东大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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