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条

公司法的概念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解读】本条主要规定了公司的定义

根据公司法第一条的规定,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根据这一定义,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公司须依法设立。在我国,主要是指依公司设立,但如果特别法中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之规定。

2、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是法人,具有法人资格,其实质内容有两个方面:

其一,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即股东出资一旦投入公司后,就不能再独立支配这部分出资,而公司则对股东出资聚合而成的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可以直接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

其二,公司责任独立于股东个人责任,股东一旦完成其出资义务,就意味着其履行完毕对公司的所有财产责任,股东与公司债务无任何直接联系。

3、公司具有集体性。公司具有集合性,是指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集合而成。这里的成员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

选自:公司法全文 -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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