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九条

公司形式变更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司形式变更的准则主义与债权债务承继

公司形式变更是将某一种类公司变为其他种类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形式变更又称之为公司的组织变更,是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纵观各国公司法大都对之有所规范。

公司形式变更的特点

(1)法人资格的延续性。

(2)变更方向的单向性。

(3)程序法定性。

公司形式变更的功能

(1)公司维持。

(2)营业持续。

(3)程序简化。

(4)降低成本

公司形式变更的法律特征

(1)公司法人资格的延续性

公司形式变更的立法的重经理由是为节约交易成本,避免繁琐的清算手续。

(2)变更种类的特定性及变更方向的单向性

各国公司法通常只认可性质(即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相近的公司间的变更,不允许性质完全不同的公司间的变更。

(3)变更程序的法定性

公司形式变更的决议是全体股东意思自治的表示,然而为保护市场经济安全,法律要求变更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98、第100条对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净资产折股问题

而公司的资产,是包括公司负债的,故而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依法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股份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2.国有资产折股问题

本着同股同权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3.增资募股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依法变更为股份公司,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第84条、第86至90条,及第4章第1节关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4.债权、债务的继承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依法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就发生了公司形式的变更,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继承。

选自:公司法全文 -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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