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决议无效撤销的后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解读】本条是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及其后果的规定。

一、无效的情形,违反法律、法规。

二、撤销的情形,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内容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

三、请求法院撤销的期限:作出决议之日起60天内。

四、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公司请求,法院要求请求撤销的股东提供担保。

五、后果:变更登记的决议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公司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选自:公司法全文 -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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