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关联行为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是对公司关联关系人利用关联关系的禁止和责任的规定。

1、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特殊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因利用关联关系给公司造成损失,必须对公司给予赔偿。

选自:公司法全文 -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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