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执行董事

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执行董事的规定。

一、执行董事,是指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的必设机关。

二、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不设立董事会,而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其条件是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公司。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三、执行董事的职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执行董事可以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加以规定。二是由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经理的,则又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经理的职权。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任期等事项与有关董事的规定相同。

四、执行董事的地位,未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对内负责管理公司事务。

选自: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二节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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